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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興誠列「台獨頑固分子」告國台辦恐嚇 結果出爐!

  • 2025-04-14 17:02:59

【賴傳媒 徐婕妤/台北報導】前聯電董事長曹興誠,去(2024)年被中國國台辦列入懲獨名單,11月11日曹興誠召開國際記者會表示,宣布對國台辦主任宋濤、發言人陳斌華提出刑事自訴,指控他們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不過法官認為,這不構成強制罪或恐嚇危害安全罪,裁定駁回。

 

▲被中國列為台獨頑固分子 ,曹興誠去年偕律師團舉行國際記者會,控告中國國台辦主任宋濤和發言人陳斌華,指控兩人恐嚇危害罪,台北地院今裁定駁回。(翻攝畫面)

 

中共中央台辦、國台辦2024年6月21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於今天發佈施行」的「國台辦與相關部門聯合專題發佈會實錄」,又於2024年10月14日、10月16日中國國台辦發布「陳斌華10月14日表示,依法對曹興誠等涉『獨』言論囂張、謀『獨』行徑惡劣、肆意倚外抗中,宣布對曹興誠等實施懲治、終身追責」內容,曹興誠因此提自訴反擊。

 

法官認為,依曹興誠自訴意思,陳斌華、宋濤基於執行職務傳達國台辦的意思,是否可直接認定主觀上在恐嚇曹,先有疑問。

 

法官認為,曹興誠所說的「懲治」指的是「限制自訴人出行、企業經營、監禁、殺害及其他一切必要『懲治』措施在內之種種『制裁』」,且曹認為是「以中國之國家力量,恐嚇危害自訴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與財產」,由此可見,陳斌華與宋濤並不能左右對曹興誠施以懲治。

法官認為,陳斌華、宋濤的言論使人產生嫌惡、不快或不安,也足以引起政治或社會上的責難,不過,依曹興誠所舉證,難以直接認定陳斌華、宋濤應受恐嚇罪處罰。

 

裁定指出,陳斌華、宋濤是否成立強制罪,要看言論是否足以壓制曹興誠,依曹所舉事證,尚非無疑,加上曹並未舉證被陳斌華、宋濤指摘前、後有何不同,依曹提出的證據,並不足以認定陳斌華、宋濤成立強制、恐嚇等罪,駁回曹的自訴案。曹興誠若不服北院駁回,可在收到裁定後10天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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