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灣新聞網
基隆關表示,依關稅法第45條、第95條及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受處分人如不服海關對其所為之處分,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之翌日起30日內向海關申請復查。為免因逾期申請而不符復查程序,海關新增線上復查申請服務,即時受理申請。
基隆關說明,復查應依規定格式提出申請,海關提供多元復查管道,可向原處分海關以書面提起救濟,或於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提出線上復查申請(路徑:關港貿單一窗口 /簡易申辦/免證申辦服務(簡易申辦)/「復查申請/閱卷/陳述意見」)。該關特別提醒,因復查為要式行為,復查申請書仍為法定應檢附文件,因此納稅義務人應不待通知,自行於申請線上復查之翌日起3日內向海關補送紙本,屆期未補送者視為未申請;有補送申請書至受理機關完成申請程序者,以提出申請日期為準,請商民務必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基隆關補充,復查程序為訴願提起之先行程序,由海關進行自我審查處分之合法性及妥適性,並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2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受處分人;於必要時,得予延長。倘對復查決定仍不服時,得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