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傳媒、記者爆料網/周庭慶/台中報導】台中后里馬場馬戲團的哥倫比亞籍男團長,民國113年與來打工當時未成年少女於後台帳篷內及男子宿舍兩度發生性行為,事後男子被控性侵遭收押138天,獲判無罪之後反控女子誣告並求償79萬餘元,台中地院審理後判女子應賠償15萬元,全案可上訴。

民國113年后里馬場傳出馬戲團長被控性侵案件,獲判無罪後反控女子誣告並求償,台中地院判賠15萬。翻攝畫面
判決指出,女子於第一次與男子發生性交行為後隔日,雙方即相約獨處,並一同前往藥局購買藥品,其後另4日雙方均有聯絡、見面吃飯,甚至於第二次案發前,女子與男友吵架而單獨外出跑步,向麥可吐露與男友間之衝突,並傳送其所在位置之照片,使男子得知其位置並約見面,毫無懼怕戒慎之心。
女子於第一次性行為後次日,與男子一同在宿舍開派對,女子才曉得男子尚未與女友分手而與其爭吵,倘女子遭強制性交,在遭受侵害隔日,衡情應處於害怕、驚恐、難過和試圖迴避加害人之情緒,然於翌日與男子互動、參加派對,甚且於事後詢問男子親友,確認是否與其女友分手,並對於男子未與其女友分手表示驚訝,舉動及情緒反應顯不合常情,而女子於案件審理中就為何會有此不合理之舉動時,對此問題亦多有迴避、閃躲,使得其陳述之真實性更添可疑。
另女子於113年3月30日跟隨男子進入宿舍房間時,當時宿舍其他房間多有燈光,女子應知悉宿舍內尚有其他清醒之員工,與其指訴男子第一次對其進行性交行為時大聲呼救,但因無人在場,以致無人救助之情況顯有不同。然而,女子在宿舍內有其他清醒之員工之情況下,反而未放聲大叫向外求援,與常情有悖。況且,女子陳述與男子係以爬窗戶之方式進出宿舍房間,與常人係由大門出入顯然不符,女子配合男子以如此掩人耳目之方式進入宿舍,亦令人疑惑。
台中地院認為男子係哥倫比亞籍之外國人,羈押期間未能適時與家人聯繫、解釋,確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另考量男子113年、114年所得分別為306018元、396152元,名下有汽車2輛,女子目前就讀大學,白天打工,月收入約1萬元,113年、114年所得分別為67176元、175525元,名下無財產,且一般誣告行為並不必然導致遭羈押,難認男子若有其主張之損害,與女子之誣告行為間有何直接因果關係,且男子遭羈押之損害已由台中地院院補償414000元,認男子求償以15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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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