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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輕判!載瓦桶毒駕判刑10月 彰檢不服提起上訴建請從「中度刑」開始量刑

【Lai傳媒、記者爆料網/周庭慶/彰化報導】彰化縣5月30日發生一毒駕案件,江姓男子駕駛貨車載運10桶大型瓦斯桶行經員林市萬年路,恍惚撞上路旁停放自小客車,經民眾發現將人車攔下報警。警到場觀察江姓男子神情恍惚,以唾液快篩檢測呈施用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陽性反應,並在車上查獲持有依托咪酯電子菸等物。江男本來無保請回經彰檢抗告改定羈押。近日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0月,彰檢檢察官於9月9日收判後審閱整體情節,認量刑過輕,已於今(10)日提起上訴,建請從「中度刑」開始量刑。

 

 江姓男子載10桶瓦斯毒駕一審判刑10月,彰檢不服提上訴。翻攝畫面

 

上訴書指出:原審判決量刑時,未考量被告駕駛貨車所載運之物品為瓦斯桶此種危險物品,再加上經被告所施用毒品依托咪酯(已於115年6月27日改列為第一級毒品),經鑑定其濃度值高達343ng/mL,且業已肇事,足認其主觀上無視於道路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安全,客觀上所造成之危險也已是人眼可見,綜合此等量刑因子,本應從「中偏重」之角度量刑,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最重刑為3年,自應從中度刑1年6月開始量刑,原審判決卻從輕量刑而對被告科處有期徒刑10月,顯未能使罰當其罪,而與罪責原則有違。

 

 江姓男子載10桶瓦斯毒駕一審判刑10月,彰檢不服提上訴。翻攝畫面

 

彰化地檢署並呼籲,施用毒品者應積極進行戒癮治療,回歸正常人生軌道,切勿執迷不悟,甚至毒駕上路,而危及社會公共安全;本署與彰化縣警察局密切聯繫查緝毒駕犯罪,自5月以來聲請毒駕預防性羈押已獲准81件,後續仍將依臺灣高等檢察署毒駕專案指導方針,不斷排定專案臨檢嚴打毒駕,以全力守護彰化縣民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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