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傳媒、記者爆料網/曾厚銘/彰化報導】
彰化縣一家提供交通接駁及旅遊規劃的汽車租賃公司,名下擁有賓士等多家不同廠牌計16輛名牌廂型車,卻對車輛衍生的相關稅費罰鍰採取「擺爛」態度,自民國(下同)112年起,即陸續有案件移送執行,至115年間已累計高達 1,172 案,滯欠總金額36萬餘元,經彰化分署在現場查封其營業用福斯廂型車後,黃姓負責人隨即籌措款項,先行繳納20萬元,並就剩餘欠款辦理分期。
彰化分署指出,該公司欠繳使用牌照稅、國道通行費、交通罰鍰及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舊稱汽車燃料使用費)等,彰化分署多次通知負責人前來處理。不料,負責人卻憤憤不平地向執行人員主張車輛實際由靠行司機駕駛,相關稅費及罰鍰應由司機負擔,不應由公司代為繳納,雙方一度僵持,但彰化分署同仁告以相關法律規範,並表明處分既已確定,執行分署僅能依法執行,隨即展開後續行政執行程序。雖然先前扣押該公司銀行存款及應收帳款,卻僅執行到 1萬5,321 元。而113 年6月間,分署雖曾查封該公司名下一輛廂型車,卻因該車設定有動產抵押權,該次執行未能充分受償。
不過彰化分署發現該公司名下另一部車輛行蹤,成功當場查封該部福斯廂型車,並告知公司負責人如仍不願繳納,將依法續行拍賣程序。眼見營業所需車輛可能遭變價,公司負責人始正視欠款問題,隨即攜帶20萬元至彰化分署希望作為分期頭期款,其餘申請分期繳納。
彰化分署表示,道路交通違規案件究應處罰車輛所有人或實際駕駛人,應依各該違規規定及法定歸責程序認定。受通知人如認違規應歸責實際駕駛人,應於期限內檢具相關資料向處罰機關辦理;靠行契約僅屬車行與司機間之內部關係,不能取代法定程序,也不能作為拒絕履行已確定稅費罰鍰的理由。彰化分署呼籲相關業者與民眾,收到相關繳款通知應儘速依法繳納,切勿心存僥倖,否則財產一旦面臨強制執行,不僅商譽受損,生財工具也將面臨被查封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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