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傳媒 徐婕妤/綜合報導】過去經常發生民眾下車,站在停車格內以「人肉」佔車位的方式,搶停車格,不過新北市林口區,有民眾發現特斯拉車主「以車佔停車位」的方式,霸佔兩個停車格,卻無法檢舉,對此,林口分局警方表示,當時民眾檢舉車輛違規,但轎車「4輪停在格子內,基本上是沒有違規的」因此特斯拉車主的行為,無法可罰。
▲有民眾發現白色特斯拉車主,轎車停放在路邊停車格停得太前面,導致前方停車格太小,許多車輛無法停入因而放棄,而特斯拉車主再開另一輛車停入前方停車格,以車佔車位方式,停入兩台車。(圖/翻攝臉書)
有民眾在臉書發文表示,9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三路一段39巷,發現路邊正在停車的車主,「疑似停不進去路邊停車格,還以為是駕駛技術不好,而且該車停的很前面,影響到其他車停不進去,陸續有多台車經過想停,都因太小格作罷,後來發現原來是以車佔車,然後竟然是一車佔兩格,停兩台。」讓目擊民眾大呼「真的是大開眼界」,更懷疑此人「應該是慣犯,很巧妙的沒有輪胎過白線」,怒罵「怎麼可以這麼沒水準!」
目擊民眾說「當下發現白色特斯拉停太前面時,有打電話通知警察前來開單或看能怎麼處理,沒想到警察還沒來,車主倒是來了,然後這番操作下,警察說沒抓現行,也不能開罰」,民眾認為「既然法律無法制裁,那就公開道德審判。」
對此,林口分局警方回應,接獲民眾通報後,員警立即前往現場了解,但是因為特斯拉車主的停車方式,「基本上4輪停在格子內,是沒有違規的」,不過前方黑車可能涉及併排臨停違規,但因為非屬民眾可檢舉項目。
不過在台灣,若是以身體佔據車位,也就是俗稱的「人肉佔車位」,是不合法的,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4款規定,行人於交通頻繁之道路上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可處新臺幣300元的罰鍰。此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規定,於道路上堆置物品妨礙交通者,亦可處新臺幣1,200元至2,400元的罰鍰,因此,無論是以身體或物品佔用車位,均屬違法行為,警方可依法進行處罰,但是像特斯拉車主「以車佔車位」的行為,從法規上看,沒有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