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在去年有多位政務官,回任事務官1天後,再度回任原政務職。
【賴傳媒 郭睿誠/台中報導】台中市政府在去年有7件人事案,高階公務員辭職轉任政務官後,竟又回任事務官1天,之後再度回任原政務職;監察院指這類狀況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更影響政府形象,要求相關單位會商合適的人事政策及文官制度,解決有關人事任用亂象。
監察院指出,113年間中市政府報請銓敘部審定7筆人事任用案,均為1日或5日的短期任用,包括該府勞工局局長於111年12月29日轉任副祕書長1天旋即於隔(30)日回任原局長職務、建設局長於111年12月29日轉任參事1天旋即於隔(30)日回任原局長職務等。
銓敘部對此曾兩度退請臺中市政府說明「須短期任用的理由」,後經臺中市政府回復「借用其等專業能力」,銓敘部便於同年7月28日同意銓敘該等案件。對此亂象,監察院賴鼎銘委員展開調查,並於114年3月13日提出調查報告,籲請考試院及行政院,透過院際會商協調解決。
調查報告指出,銓敘部近年銓審通過「政務官短期轉任常務文官再回任原政務職務」計11件(任用日數1~10日不等),臺中市政府並非特例,近年亦有新北市政府曾出現類此案件。
經監察院詢問,銓敘部官員坦承「短期任用不合理」,卻又表示「當事人均有公務員任用資格,也無任用法所定之消極資格,基於合法性審查,所以同意銓敘」。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條、第4條規定,公務員應「專業任用、學識及能力與擬任職務相當」,但前述人事案,最多10天、最短僅1天,諮詢學者批評:「一天就可以看出『夠專業』?」
換言之,銓敘部同意的「1日參事」、「1日秘書長」案,真的符合任用法第2條規定的「專業」要件嗎?銓敘部既為任用法的主管機關,對於各機關人事任用究應如何貼近任用法第2條、第4條意旨及條文要件,仍應正視妥處。
對於地方政府「短期任用」爭議,銓敘部主張「應由內政部審酌地方制度法之政務職進用規定有無修正需要」、內政部強調「公務人員依法任用乃銓敘部職權」,雙方均有理由,卻均非基於政府的高度在回應此事。
本質問題在於「文官政務化」的趨勢、現象,學者批評,目前政務官轉任文官的亂象,根源是上位法規欠缺;我國政務人員法草案卡關20年,各界沒有共識,因此對於政務人員的派任離退沒有具體規範,旋轉門條款也闕如,產生很多觀感不佳的案例。
調查委員指出,雖然銓敘部依法掌理人事政策、人事制度、人事法規等,但行政院設有人事行政總處,掌理該院人事政策及制度;地方政府依據地方制度法也有人事任免權,整體觀之,政府人事政策權限相當分散,宜透過院際會商,根本解決有關人事任用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