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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病史及誇大危險性 基隆市警局遭監察院糾正

  • 2025-04-16 10:59:00

 

【賴傳媒 許家棟/台北報導】去(113)年5月間,基隆市一名受監護處分人從醫院逃離,因有精神方面疾病,基隆市警察局公布其照片及患有思覺失調症等個人資料,多次於新聞稿說明「有精神病史且具有攻擊性」,誇大具攻擊性、危險性等,監察院認為此舉加深民眾對於心理社會障礙者偏見與污名,通過對基隆市警察局糾正案。

 

據了解,該名涉嫌人在北市犯下殺人未遂罪,法院判刑3年,因病送入醫院監護,但沒想到從醫院開溜;警方獲報通報台北地檢署,相關單位則是公佈照片及查緝專刊,嫌犯流竄4日後被逮捕。

 

監察委員王幼玲、高涌誠調查發現,警方對逃離醫院之精神病人進行協尋時,並無揭露病人隱私資料之必要,因對外揭露病人之個人資料及醫療病史,並無助於協尋工作,且踰越了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

 

本案當事人係觸犯刑法而遭處以監護處分的心理社會障礙者,具有受監護處分人及精神疾病病人身分,警察機關發布之訊息列明罹患精神疾病、思覺失調症、具攻擊性等,新聞媒體引用相關訊息進行報導,已使當事人隱私權益受損,更足以影響大眾對於精神疾病患者之觀感及認知,做法不當。

 

王幼玲及高涌誠委員強調,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及《精神衛生法》雙重身分之受監護處分人,要如何進行協尋,警政署允應會商衛福部訂定查處及發布訊息等事項之相關指引或作業程序,使有效協尋的同時,兼顧保護心理社會障礙者隱私。

 

 《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法後,雖將監護處分調整為多元處遇方式,但現行監護處分之執行仍以進入醫療機構治療為大宗,然因國內執行監護處分之機構,病房床位、防護設備、戒護人力等配套設施不盡齊全,均影響收治意願及照護品質。

 

監委指出,以本案收治的醫院為例,係慢性精神醫院,院內主要著重於慢性復健照護,而非急性精神疾病治療,且院內病友從事團體戶外活動時,僅由1名生活輔導員帶領,而無專責戒護人員隨同,相關人力亦有不足。法務部及衛福部允應整備相關配套措施及布建資源,俾落實監護處分多元處遇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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