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傳媒、記者爆料網/方慕辰/綜合報導】
司法院指出,有時候會看到媒體報導刑事案件的細節,或是民眾在網路上自行發布行車紀錄器的畫面,又或者當有人被警察盤查時開直播把過程即時揭露,以上這些行為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呢?

翻攝自司法院 / FB
什麼是「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具體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偵查,不公開之。」意思是,在執行偵查職務過程中,因為調查所得知的相關秘密,包括偵查活動與計畫,以及偵查所蒐集、取得的證據資料,不得任意洩漏給第三人。
為什麼要規定「偵查不公開」?由於刑事案件還在調查當中,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所以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可以保護個人的隱私及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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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偵查階段,為了發現事實真相,避免證據被湮滅或是共犯逃亡、串證,偵查不公開有助於避免調查程序,因為偵查內容外洩而受到阻礙。最後,為了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不讓偵查內容過早揭露,可以避免社會輿論影響法官與國民法官的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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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遵守「偵查不公開」義務的人有哪些?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5 項規定,在偵查程序當中,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均包括在內。例如: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等,而被告、證人、媒體,並不包括在內。
所以我們前面所提到的媒體報導、目擊民眾自行 Po 網、當事人直播等行為,因為他們不是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法定職務的人員,所以不會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問題。但這並不代表媒體與一般民眾就可以恣意揭露任何資訊,在個案當中還是有可能違犯其他法律,例如成立妨害名譽罪、竊錄罪或是妨害公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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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例外可以公開或揭露偵查內容的情形?
為了兼顧公共利益或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在有必要時,除非另有不得公開的法律規定外,可以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依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列舉了以下幾種情形:
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
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
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
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
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
同條第 2 項也規定,當發生上述第 1、2、3、7 款,可以適度公開或揭露之偵查程序及偵查內容的情況,也要將資訊經過去識別化處理,而且對於犯罪行為不能作詳盡深刻的描述或加入個人的評論。
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刑事責任
需要遵守「偵查不公開」義務的檢警、辯護人等,如果洩漏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會構成《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罪」。
如果將相關當事人個人資料揭露,也有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第 1 項之非法蒐集、利用、處理個人資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