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傳媒、記者爆料網/周庭慶/雲林報導】前雲林縣麥寮鄉鄉長蔡長昆於任職期間,因對綠能廠商公司藉勢藉端勒索財物新臺幣320萬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雲林地方法院於114年8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4年12月23日駁回上訴,最高法院於115年5月7日駁回上訴確定。蔡長昆於今(11)日上午向雲林地檢署報到,經黃晉展檢察官訊問後,送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

前麥寮鄉長蔡長昆涉貪判刑5年6月入監服刑。翻攝畫面
雲林地檢署林秀敏檢察長獲悉後,旋即指示本署執行科黃晉展檢察官依據法務部頒佈「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啟動防逃機制,指揮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廉政部中部地區調查組就蔡長昆執行相關防逃措施,並傳喚其於115年5月11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蔡長昆於今天上午報到,經黃晉展檢察官訊問後,送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
雲林地檢署強調,貪瀆案件嚴重侵害公務廉潔與人民對政府之信賴,對社會風氣影響甚鉅。本署對於貪瀆犯罪向採取「嚴查、嚴訴、嚴辦」之立場,並將持續落實防逃機制,確保判決確定案件均能依法執行,以維護司法公信力及廉能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