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傳媒、記者爆料網 地方中心/台中報導】台中一名少年就讀國中一年級期間,家長指控班導師長期要求學生提早到校、設下成績門檻,未達標須罰抄課文,還以言語施壓,導致孩子身心狀況受到影響,後續接受醫療治療,因此依《國家賠償法》向校方請求賠償共200萬9829元。不過,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家長未能證明教師有故意或過失的不法行為,也無法證明學生身心狀況與教師管教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判決駁回全部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台中一名國中生家長控訴導師不當管教,提告求償200萬餘元,法院認定未能證明教師有違法行為,判決家長敗訴。(示意圖/AI生成,與新聞當事人無關)
判決指出,男學生於111年間就讀台中一所市立完全中學國中部,當時由班導師負責班級管理。家長主張,導師自111年10月起要求學生上午7時25分提前到校,並利用早自習安排考試或自主學習,若遲到便須罰抄國文課文;此外,導師還訂定各科成績目標,未達標者須依規定罰抄課文,導致孩子每天耗費大量時間抄寫,不僅延誤放學、影響補習與生活作息,也影響正常休息時間。
家長表示,曾多次向導師反映未獲改善,向校方反映後,導師反而對學生說出「你的計謀成功了」等語,持續施加課業壓力,因此主張孩子身心受到影響,後續轉學並接受治療,請求賠償轉學相關費用、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等共200萬9829元。
校方則否認相關指控,表示依校內作息規定,每週五因升旗典禮才要求學生7時25分到校,其餘聯絡簿記載7時40分到班,僅是部分教師建議學生提早到校練習,並非強制,也不列入成績。至於家長提出的「目標九宮格」,是導師與學生共同討論後設定的學習目標,作為鼓勵學習之用,並未實際作為處罰依據。
法院審理認為,教師依法本就負有輔導、管教學生的職責,即使管教方式有爭議,仍須達到故意或過失侵害學生權利的程度,才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法院指出,依學生聯絡簿內容,導師並未要求學生每天上午7時25分到校,而是配合每週五升旗典禮;至於偶爾要求7時40分到班,也無法證明屬於強制性措施。另家長提出的「目標九宮格」,內容顯示為學生設定的學習目標,無法證明是導師單方面訂定過高標準,也沒有證據證明學生因未達目標而遭到罰抄。
法院另認定,學生聯絡簿顯示其曾有遲到、缺交作業及未完成訂正等情形,導師要求補寫或抄寫,屬教師輔導管教範圍;至於導師所說「你的計謀成功了」,也難認屬恐嚇或其他違法言語。
此外,法院表示,學生雖提出診斷證明,證明曾接受治療,但家長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其身心狀況與教師的輔導、管教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因此認定未符合國家賠償要件,判決駁回家長全部請求及假執行聲請,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