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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員監守自盜!2年A走近90萬管理費 高雄地院判1年

【Lai傳媒、記者爆料網 金東天/高雄報導】高雄一名受雇於公寓大廈管理公司的社區管理員,利用代收住戶管理費、停車費的職務機會,長達近2年陸續侵占款項共89萬4,714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另針對尚未返還的60萬1,014元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若無法沒收則追徵其價額。

 


▲高雄一名社區管理員利用代收管理費、停車費的職務機會,涉嫌侵占近90萬元款項,遭法院依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尚未返還的犯罪所得60萬餘元宣告沒收。(示意圖/Pixabay)

 

判決指出,被告自民國112年1月起受雇於管理維護公司,派駐高雄前鎮某國宅社區擔任管理員兼組長,負責向住戶收取管理費、停車費等款項,屬從事業務之人。

 

法院認定,被告自112年7月至114年5月間,利用管理員身分,多次將代收的管理費及停車費挪為己用,侵占金額橫跨8個季度,累計達89萬4,714元。直到114年5月,公司負責人向被告收款時察覺異狀,經通報社區管理委員會並清查帳冊、報表後,才揭發侵占情事。

 

法院審酌,被告身為社區管理員,本應忠實執行代收管理費等職務,卻為一己私利侵占住戶繳納款項,嚴重辜負雇主及住戶信任,也造成社區及管委會財產損失。雖然被告偵查及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且部分款項已透過公司扣薪返還,但迄今仍未與公司或社區管委會完成和解,也未完全賠償損失,因此量處有期徒刑1年。

 

至於沒收部分,法院指出,被告侵占所得共89萬4,714元,其中29萬3,700元已由公司自其薪資扣抵並返還社區,因此不再宣告沒收;其餘60萬1,014元因尚未返還,依法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將追徵其價額。

 

此外,被告於審理中主張自己實際已償還59萬5,000元,但法院認為僅有自行製作的計算資料,缺乏其他證據佐證,且遭公司否認,因此未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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