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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傳媒 方慕辰/綜合報導】
馬祖防衛指揮部南竿步兵連一名下士副班長,把T91槍機偷走後丟到伙房廚餘區壕溝,步兵連發現槍機遺失後動員尋找,最後在壕溝内尋獲,案經馬祖憲兵隊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判下士副班長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
在南竿步兵連任職的燕姓下士副班長,於113年4月9日19時32分許,在南竿步兵連營區中山室,徒手竊取置放在中山室桌面上的槍機1個,放進自身運動短褲口袋,於同日19時52分許,將本案槍機攜至南竿步兵連營區伙房後方廚餘區壕溝丟棄。經南竿步兵連發現本案槍機遺失後動員尋找,並於前開營區伙房後方廚餘區壕溝内尋獲槍機。
法院認為,槍機乃T91式戰鬥步槍重要零件,若缺少此零件,步槍便無法擊發,且槍機為軍隊嚴格管制物品,被告為本案犯行時擔任下士副班長,本應肩負軍中物品之保管,竟將本案槍機竊取後任意丟棄,顯置軍紀於不顧,客觀上殊乏情堪憫恕之處。
法院審酌被告於案發時為南竿步兵連下士副班長,負有連隊隊士生活管理及紀律操守教導之責,本應為連隊隊士之表率,竟無視軍紀而竊取本案槍枝,以致南竿步兵連連隊慌亂、全體隊士互相猜忌、隊上士氣受損,此行為實屬不可取。又被告雖於案發初始之行政調查未即時向憲兵隊自首,惟其於偵查、審理時均始終坦承犯行,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竊取軍用武器或彈藥以外之軍用物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