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傳媒 王俊勝/台南報導】一顆微焦的煎餃,竟讓攤販遭受連日糾纏!台南市一名李姓男子去年12月購買煎餃後,聲稱其中一顆焦掉,店家願意更換或退款,他卻拒絕,之後連續多日回到攤位,大聲指控攤販詐欺、販售不衛生食品,甚至拋撒鈔票要求「購買燒焦煎餃」,逼攤販登報道歉。警方接獲報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將李男移送,法院最終裁定罰款8000元。
根據判決書內容,事件發生在去年12月4日,李男清晨6時30分許來到台南市永康區一處攤販,購買了10顆煎餃,隨後聲稱其中一顆過焦,要求更換。攤販林姓女子當場答應可更換或退款,沒想到李男卻拒絕接受,直接將煎餃留在攤位上,並撥打110報警。警方趕到後,林女再次表示可退款或更換,李男仍然不肯接受,並自行離去。
原以為此事就此落幕,沒想到隔天一早,李男又來到攤位,要求拿回「那顆煎餃」,當店家準備交付時,他卻又改口拒絕拿取,轉身離開。接下來數日內,他數次回到攤位,甚至開始對店家大聲叫囂,指控煎餃可能致癌,要求林女登報公開道歉,甚至批評她販售焦黑食物有損商譽、影響後代子孫。
到了12月7日,李男更誇張,帶著一疊現金來到攤位,當場丟撒鈔票,表示要購買「燒焦、臭酸的煎餃」,遭到林女拒絕後,他又要求店家報警。警方趕到清點現金並開立收據後,李男突然改變態度,回到攤位大聲嚷嚷,要求拿回鈔票,但因款項已交由警方處理,最終他才悻悻然離去。
然而,事態仍未結束,12月11日清晨,他再度現身,要求歸還現金,並繼續大聲批評林女「賣焦煎餃失德」,隨即離開。林女終於忍無可忍,決定報警提告。面對警方調查,李男辯稱自己有服用藥物,許多事情記不得,也否認自己刻意滋擾,還質疑:「買個煎餃不能有意見嗎?如果我說不要醬油、不要辣,這也算妨害社會秩序嗎?」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男連日以高聲喧譁、拋撒鈔票、指控攤販等行為,已超出合理範圍,確實影響公共秩序,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裁定罰款新台幣8000元。法官指出,雖然李男辯稱因服藥導致記憶混亂,但當時並未達到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的程度,不符合減輕或免罰條件,因此依法裁罰。
對此,攤販林女無奈表示,她只是小本經營,遇到這樣的顧客實在感到壓力巨大,現在法院已作出裁決,希望事件就此落幕,不要再遭到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