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示意圖
【賴傳媒 方慕辰/綜合報導】
一名父親猥褻7歲的女兒,到女兒13歲時的6年,共猥褻性侵了11次,台北地院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強制猥褻罪、拍攝少年性影像等11罪,判有期徒刑20年。
據判決,一名父親猥褻當時7歲的女兒,從106年到113年,共猥褻性侵11次,稱「爸爸會慢慢進去」,並拍下照片。父親辯稱確實有拍照片,但是是為了拍攝病徵,女兒也都同意,拍攝照片是為了留下當時狀況給母親看,但後來忘記將照片刪除;其餘強制性交或猥褻之行為都沒做。
女兒稱,數不過來被猥褻幾次,印象深刻的部分大約10次左右,第一次是國小一年級7歲,「當時我才七歲,他怎麼下的了手,中間我有尖叫也有踢他,但是我力氣比不過他。」
法院審酌男子矢口否認犯行,未與女兒達成和解,甚至指稱女兒係因故栽贓之犯後態度,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強制猥褻罪、拍攝少年性影像等11罪,判有期徒刑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