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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傳媒 方慕辰/綜合報導】
一名軍人放假離營的時候,擔任詐騙集團取款車手,收取現金時遭警逮捕而未遂,不過因為逾期未返營,花蓮地院依犯無故離去職役逾六日罪,處有期徒刑2月。
據判決,鍾男於民國112年12月間為現役軍人,於112年12月9日12時至同年月12日21時實施休假,本應於同年月12日21時前返回營區,因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於同年月18日21時13分,於彰化縣被警以詐欺現行犯逮捕,而無故離去職役逾6日。
法院審酌鍾男具有現役軍人身分時,本應遵守軍紀,依指揮履行職役,卻心存僥倖擅自逾假未歸,且逾假在外期間竟從事詐欺犯行,影響部隊領導統御及軍隊紀律維護,對軍隊之人員控管亦造成影響,犯無故離去職役逾六日罪,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