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傳媒 蔡智銘/綜合報導】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派出所警員林冠賢於本月27日凌晨4時許,在中區中華路段巡邏時,發現一名林姓女子(24歲)酒後騎自行車,當場依法對林女開立交通違規罰單,並禁止其繼續騎乘自行車。對於「酒後騎腳踏車也會受罰」,林女感到相當訝異,並向警方連聲道歉,承諾日後絕不再犯。
洪家駿律師表示,腳踏車,雖然不會有刑法規定的適用,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規定,屬於「慢車駕駛人」,如果酒測值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罰鍰,倘若拒測則處新臺幣4,800元罰鍰。
當時林女神情有異、步伐不穩,正騎乘腳踏自行車行經路口,遂立即上前盤查。經警方了解,該名林女稍早與友人聚會飲酒,為圖方便竟酒後騎乘腳踏車返家。警方隨即對林女進行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顯示酒測值高達0.52mg/L,明顯超過法定標準。所幸本次事件並未造成任何交通事故,但林女的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規定。
第一分局交通組進一步說明,許多民眾常存有誤解,認為酒駕規範僅適用於機車及汽車等動力車輛,然而事實上,任何交通工具的操作都應在意識清醒的狀態下進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只要酒測值達0.15mg/L以上,酒後騎乘腳踏自行車即屬違規行為,將處以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警方特別提醒,若騎乘的是電動輔助自行車,酒測值超過0.25mg/L,更可能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將依法移送偵辦。
對此事件洪家駿律師補充道:依照刑法第185-3條規定,只要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酒測值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就會犯罪,而所謂「動力交通工具」,是指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因此路上所見汽油車、柴油車、電力(動)車,都會有刑法第158-3條規定的適用。
但如果是人力發動的車輛譬如:腳踏車,雖然不會有刑法規定的適用,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規定,屬於「慢車駕駛人」,如果酒測值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罰鍰,倘若拒測則處新臺幣4,8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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