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傳媒 徐婕妤/台北報導】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張軒豪,去(2024)年8月間下班後聚餐喝酒後,竟酒駕上路,遭員警臨檢攔查,酒測值竟然高達1.05,被警方依犯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檢方諭令9萬元交保,消息一出,宜蘭地院也馬上發聲明表示,絕不護短,張軒豪也被送職務法庭議處,職務法庭14日重判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台北地院司法事務官。可上訴。
▲法官張軒豪酒駕,遭職務法庭重判免除法官職務。(翻攝畫面)
在宜蘭地院擔任民事庭法官的張君豪,於去年8月19日晚間20時44分許,開車行經宜蘭市環市南路跟縣政二街交叉口時,被臨檢員警攔查,當場測酒測值高達1.05毫克,濃度相當高,幾乎是爛醉程度,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送辦。一審將他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上個月駁回上訴,維持4月刑期,全案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今年3月間駁回上訴確定。監察院彈劾張軒豪後移送懲戒。司法院也將張男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指出,張軒豪曾罹患酒精性肝硬化疾病,對於飲用酒精含量達40%的伏特加約150毫升酒精,呼氣酒測值勢必甚高,如貿然駕車上路,對其他用路人的生命、身體與財產構成相當程度的危險,當知之甚詳,卻於上班日的正常上班時間、在從事公職的辦公室內飲酒後,隨即駕車上路,顯見張男的主觀惡性與客觀行為,實屬社會大眾無法容忍,且引起國民對政府於「酒駕零容忍」政策推行成效的疑慮,已達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的程度。
懲戒法院表示,張軒豪身為職司酒後駕車、拒絕接受酒測等行政訴訟事件的審判者,自身卻飲酒後駕車,肇致法官知法犯法,無視生命的惡劣印象,嚴重損害宜蘭地院機關形象及法官尊嚴,顯然將導致公眾喪失對他職位的尊重與執行職務的信賴。張男所為,不僅觸犯刑事法律,且嚴重損及他的職務功能與司法公信,有予以懲戒的必要。
懲戒法院指出,張男違法行為的情節明顯嚴重,並徵顯出他過往曾經為酒精性肝硬化所困、行為時又對飲酒及戒絕酒後駕車的自我控制力低,二度故意犯罪也凸顯他對自我品行要求低落、欠缺自省自律精神的人格圖像,自社會上明理、不存偏見與通達事理之人的角度來看,已嚴重減損他身為法官應有的職位榮譽及尊嚴,使人民失卻對他適任法官的信賴。
懲戒法院依職權函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也表示張男已不適合續任法官。司法院法評會建請對張男施以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4個月的處分,懲戒法院認為不符比例相當原則。
職務法庭審理後,於14日做出重判。合議庭認為張軒豪的違失行為嚴重影響法官形象,因此予以重判免除職務,改任台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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