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殺人的台中五億高中生案被告夏朝源,經台中高分院發回台中地檢署續查仍獲不起訴處分。翻攝畫面
【賴傳媒 周庭慶/台中報導】台中市前(2023)年發生震驚全台的「5億高中生」墜樓死亡案,賴姓高中生和夏姓男子男登記結婚當天即墜樓身亡。夏男及父親被控殺人罪台中地檢署偵查後不起訴,賴男家屬聲請再議,台中高分檢發回續查。台中地檢署今(1)日表示,承辦檢察官會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潘至信法醫師(曾赴美國接受法醫病理專科訓練,同時具備醫師、法醫病理專科醫師、解剖病理專科醫師等證書,自任法醫師以來辦理解剖鑑定案件超過9000件),與原鑑定人曾柏元法醫師第2次共同解剖死者遺體並採集必要檢體,並結合警方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鑑定書、毒物化學鑑定書等跡證,仍認為死者係生前墜樓,且未遭受毒藥物影響或受暴力控制,夏姓父子殺人罪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全案仍可聲請再議。
台中地檢署指出,經相驗解剖鑑定結果,死者係因多處骨折、多處臟器破裂、氣血胸、腹腔內出血而死亡。勘驗社區監視器攝得死者墜地之局部畫面,顯示死者觸地瞬間尚有面部表情、肢體反應,解剖鑑定死者之骨折出血、脊髓破裂出血、身體表面及皮下軟組織外傷等情形,研判係生前墜樓。死者送驗血液、尿液均未檢出酒精成分;送驗血液、尿液、胃內容物均未檢出常見毒藥物成分。死者鼻中膈下方軟組織、口腔黏膜層、臉部肌肉及軟組織、舌根、會厭軟骨及咽喉閉口與左右頸動脈等處,均未見有遭壓迫、出血證據。死者身體除有高處墜落造成傷勢及醫療處置傷口之外,未見手腳有防禦性傷口或有遭限制行動之痕跡。
量測死者墜落倒臥處距離建築物之水平移行距離為3.36公尺,假設死者係意識清楚、非自主性遭外力強行抛出10樓之3陽臺欄杆而墜樓,本能反應應會奮力抵抗、抓握欄杆以求自救,不至於發生長達3.36公尺之水平移行距離,故此假設與客觀事證及經驗法則均不相符。案發現場10樓之3陽臺欄杆上採集手掌印痕、手指抓握等痕跡,於該欄杆玻璃外側下緣處採集擦抹痕跡,及於欄杆外側陽臺前緣凸出平臺上採集條狀擦抹痕。該等跡證經鑑識檢驗,其中於欄杆左側抓握痕跡檢出死者之DNA型別。
另外,現場垃圾桶中扣案之啤酒罐及可樂罐檢出麻醉藥品利多卡因(lidocaine,非管制藥品)成分,經查,第1次解剖暨鑑定報告已經判定死者之血液、尿液、胃內容物均未檢出含利多卡因成分。續查檢察官再次委請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組檢驗,經鑑定再度確認,死者送驗血液、尿液、胃内容物,均未檢出利多卡因及其代謝物成分。死者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急診護理病歷,死者血液中「鉀離子濃度」係屬正常值範圍,未呈現於短時間內遭注射高濃度「氯化鉀」(或磷酸鉀)致死之跡象。原承辦檢察官前已委託臺大醫學院鑑定,死者心跳停止前是否有遭短時間內注射高劑量氯化鉀或磷酸鉀之可能?續查檢察官亦再度函請臺大醫學院提供鑑定意見,2次所得鑑定意見均無法認定死者有遭注射「氯化鉀」(或磷酸鉀)致死。
檢察官依據2次解剖鑑定報告、綜合專案小組蒐集證據,研判死者係自己翻越10樓之3高達1.28公尺(死者身長169公分)之陽臺欄杆,腳踩在陽台外緣之凸出平臺上,在欄桿外側面向屋內客廳,以雙手抓住欄杆臺面(因此在陽臺欄杆表面、欄杆下方強化玻璃、欄杆外側陽臺前緣凸出平臺等處留下跡證,並在欄杆左側之擦抹痕上留下其DNA),以其腳蹬離陽臺、身向後仰之方式墜樓,研判死亡方式極可能為「自殺」。
台中地檢署強調,檢察官偵辦本案迄今始終未預設任何立場、亦未排除任何可能性,謹以還原事實真相、替死者發聲為信念,本於科學偵查之實證基礎,窮盡一切可能之調查方法全面蒐證,對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鑑識中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醫研究所及臺大醫學院等機關之證據資料、鑑定意見,亦均詳細檢視、反覆勾稽,均無從認定本案被告2人涉有殺人罪嫌,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證據裁判主義、無罪推定原則,以不起訴處分偵結,告訴人如有不服可聲請再議。被告夏朝源另被控偽造文書案判刑1年6月確定,夏男已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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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