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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態狼師!偷裝針孔攝影機竊錄女童及女同事性影像 判刑12年

  • 2025-05-29 15:49:00

陳姓男子偷裝針孔攝影機偷拍女童及女同事性影像,台中地院判刑12年。翻攝畫面

 

【賴傳媒 周庭慶巷/台中報導】一名陳姓男子自民國103年起至112年間擔任補習班老師及國小代課老師期間,利用寶特瓶外型針孔攝影機等器材竊錄撫摸被害人胸部或被害人試用胸貼、洗澡、如廁等過程之影像,並上傳「創意私房」性影像網站,受害人達30人,犯案共55件,台中地院今天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將陳男判刑12年,可上訴。


台中地院指出,被告為成年人,心智發展已臻成熟,且身為補習班或國小教師,本應恪盡己職,保護兒童、少年之身心健康,明知案發當時多數被害人皆為未成年人,竟利用擔任教職得以接近被害人之機會,濫用被害學生及同事、友人之信任,為滿足個人私慾,自103年起至112年間,在補習班教室、茶水間、廁所、儲藏室、被告住家浴室及民宿等處所,竊錄其撫摸被害人胸部或被害人試用胸貼、洗澡、如廁等過程之影像,犯罪期間橫跨數年,竊錄之電磁紀錄數量甚多,甚至將其竊錄所得或事後以電腦軟體合成之不實電磁紀錄,傳送至特定通訊軟體群組內,供他人觀覽,其行為侵害他人之隱私權,將使被害人等身心嚴重受創,同時侵害未成年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甚鉅,對社會風氣有負面影響,犯罪情節顯屬重大。

 

經合議庭判決,陳男犯①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②違反意願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③違反意願使兒童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④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罪;⑤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⑥以他法供人觀覽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⑦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為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⑧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他人不實之性影像罪。共計5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本案供拍攝、儲存性影像之行動電話、行動硬碟、寶特瓶外型針孔攝影機、記憶卡等物品,預備供犯罪使用之打火機造型針孔攝影機、芳香劑造型攝影機,及③雲端硬碟內之電磁紀錄,分別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8條及刑法第38條等規定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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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傳媒》提醒您:
犯罪行為、不良行為、危險行為,請勿模仿。


《賴傳媒》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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