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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傳媒、記者爆料網/方慕辰/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哥哥想硬上妹妹,還說 「給我X一下,我給妳三百塊」,妹妹極力反抗踢踹才讓哥哥未能得逞,妹妹報警後,哥哥還想用捐腎給母親求減刑,台南地院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
哥哥於民國112年8月17,自住處廚房後陽台窗戶,爬進妹妹房間後,隨即未著內褲,爬至妹妹身上壓制,強行拉扯衣物抓揉胸部摸其下體,同時以稱「給我X一下,我給妳三百塊」,因妹妹極力反抗踢踹、拉扯頭髮,哥哥未能得逞並離開房間,妹妹報警處理。
律師辯護時稱,哥哥母親健康情形不佳,有洗腎需求,哥哥不忍母親受此折磨,願意將自身腎臟捐贈與母親,尚有孝心,且事發當天因為飲酒,導致控制力降低,才會一時衝動而觸法,事後主動傳送訊息給妹妹,對於酒後失控行為道歉,且告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請求減刑。
法院認為,哥哥犯罪動機、生活狀況、品行、犯罪後之態度等情形,均屬刑法第57條所規定量刑之考慮標準,尚不能據為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基礎;此外,亦無其他事證足認被告上開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即使宣告上開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之情事,尚不足以認定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無由引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法院審酌哥哥不思尊重胞妹,僅為逞一己私慾,罔顧人倫與意願,所為實屬不該 ,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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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