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和平區前區長及前清潔隊員涉收取工程回扣遭判刑。翻攝畫面
【賴傳媒、記者爆料網/周庭慶/台中報導】台中市和平區前區長林建堂,因對外積欠多筆債務,竟與和平區清潔隊隊員謝震宇收取公用工程回扣共7罪,台中地方法院各判處林建堂、謝震宇有期徒刑6年6月、6年及各褫奪公權5年、4年,並沒收林建堂、謝震宇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589萬元。林建堂、謝震宇均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院審理後,認原判決並無違誤,因而駁回林建堂、謝震宇之上訴。本案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
台中高分院指出,林建堂於民國108年間犯罪時係台中市和平區區長,謝震宇則是和平區清潔隊隊員,均係公務員。林建堂因對外積欠多筆債務,竟與謝震宇共謀,由謝震宇出面代表林建堂向得標廠商索取回扣,以設計監造標得標廠商依決標金額15%、工程施作標得標廠商依決標金額10%之比例交付得標回扣款。
經查兩人共涉下列7案:(一)收取20萬元回扣得標承攬「松東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及「慈恩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標,(二)收取55萬元得標承攬「烏石坑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三)收取85萬元得標承攬「慈恩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四)收取54萬元得標承攬「博愛里上谷關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五)收取149萬元得標承攬「松東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六)收取66萬元得標承攬「竹林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七)收取160萬元得標承攬「中坑里出雲巷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共計收取589萬元之回扣款。
台中高分院指出,林建堂、謝震宇坦白承認,核證據資料,兩人犯行可以認定,兩人所犯7罪非偶然犯罪,且各次所收取之回扣金額均非小額,所為嚴重破壞公務員應有廉潔形象及損害人民對公務員信賴,更影響公共工程的品質,對於公眾利益之危害甚鉅,犯罪情節重大;兩人犯行均經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輕其刑,經綜合考量兩人犯罪情狀,沒有任何特殊的原因、環境,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大眾同情,而有堪以憫恕的事由,均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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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