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傳媒 記者爆料網 蔡智銘/綜合報導】別再輕信「6個月內再提告都可以」的話!《記者爆料網》接獲一位民眾爆料,去年8月到台中一處市場擺攤,結果還隔壁菜攤起口角,遭到對方攻擊受傷,到派出所報案,被告知要提告才能開立報案三聯單,員警勸他私下和解,說「六個月內再提告都可以」,他聽信了,但後來和解無果,再到派出所提告,結果已經調不到當日監視器畫面,最後檢方相信對方沒有動手的說法,加上沒有監視器畫面,給予不起訴處分,讓他很難接受,只能奉勸大家,遇到類似的糾紛,不管要不要提告,一定要第一時間報案,取得報案證明,並且盡快保存監視器畫面,才能更有效保障自己的權益。
爆料民眾表示,他是在20258月1日到台中市場擺攤,因第一次擺水湳市場,對現場不熟悉,詢問隔壁菜攤,菜攤覺得不耐煩,因此雙方起了口角,後來菜攤拿我方的工具對他方攻擊,造成他左手虎口2.5公分撕裂傷,車子也有大片面積刮傷。
爆料民眾說,事後他立即報警,警察也到現場盤問,警方詢問後,他先至急診取得驗傷單返回派出所,派出所承辦員警說當下提告才願意開立報案三聯單,並且勸私下和解,並告知六個月內再提告都可以,由於當天在派出所外對方有道歉並承諾願意賠償醫療、車損等費用,因此決定先合解看看,結果兩週後和解無果,再前往派出所提告,也請員警調閱案發當日監視器,但幾天後員警表示監視紀錄已被覆蓋,現場目擊者當也因鄰里關係不願作證,最後檢察官以對方堅稱無拿鐵器、無動手,也無監視畫面為由,予以不起訴處分。
爆料民眾無奈表示,當時相信員警的話,所以沒有當下提告,導致監視器畫面無法取得,讓此成為檢察官判定被告無出手傷人並以被告堅稱證詞為判案依據,即使他有種種的證據,間接證明是被告造成傷害,也不被採信,因此他希望透過媒體,讓大家知道,有類似發生事件時,一定要第一時間報案,取得報案證明,盡快保存監視器畫面,才能更有效保障自己的權益,不要再相信什麼「6個月內再提告都可以」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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