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傳媒 記者爆料網 爆料中心/桃園報導】 桃園市某社區近日爆發住戶與管委會之間的管理爭議。一名住戶向《記者爆料網》爆料指出,社區地下室垃圾放置處及周邊環境長期存在嚴重蟑螂問題,自 114 年 7 月起至 115 年 8 月,向社區管理中心及管理委員會反映長達一年餘,期間保留了大量對話紀錄、現場照片與影片,甚至發生蟑螂爬到身上、侵入私家車內的離譜情況。然而,住戶未等來環境衛生改善的具體成果,卻在近日收到管委會催繳 16,107 元管理費的正式存證信函,讓住戶無奈直呼:「難道管理中心的工作只剩催繳管理費嗎?」
反映整年環境衛生未果 蟑螂爬上身、車內現蹤
投訴住戶表示,社區地下室垃圾放置處及周邊長期髒亂,並非偶爾出現一、兩隻蟑螂,而是已達到病媒孳生的程度。該住戶指出,自己開車外出時多次在車內發現蟑螂,甚至曾有蟑螂直接爬到身上,造成極大的心理負擔與日常生活困擾。
「我從 114 年 7 月開始陸續反映,一直到 115 年 8 月,前後已經超過一年。」住戶質疑,管理中心面對住戶長期反映的公共區域環境問題,始終未提出具體改善成果或消毒紀錄,亦未主動協商,卻在面對管理費爭議時,第一時間以存證信函催繳 115 年 2 月至 7 月間共 16,107 元的管理費。「管理費重要,公共環境與住戶的日常生活品質難道就不重要嗎?」
管委會職責與管理費劃分 專家提醒「雙方義務不對價」
針對本起爭議,法界與物業管理專家指出,住戶與管委會之間常出現「環境不佳即拒繳管理費」的迷思,但在法律層面上,「繳納管理費」與「要求管委會維護環境」屬於兩項獨立的法律義務,並不具備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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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費不得任意扣拒: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條,住戶有依規約繳納管理費之義務。若住戶以環境髒亂為由拒繳,管委會確有權進行合法催繳(包括寄發存證信函或聲請法院支付命令)。住戶若長期拒繳,恐面臨額外遲延利息或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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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負有法定維護職責: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管理委員會負有「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之法定職責。若長期忽視病媒衛生問題,管委會亦屬怠忽職守。
不妥協也不違法!專家解析「合法且合理」的 3 大解決途徑
若遇到管委會催繳積極、改善消極的狀況,住戶應如何透過合法手段維權?專家建議以下合理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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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先繳費並聲明保留法律權利,轉為主動催告 住戶可先繳納管理費(或於繳納時附帶書面聲明「保留因管委會未履行清潔維護職責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避免陷入給付遲延的法律劣勢。同時,住戶亦可向管委會寄發正式存證信函,限期要求管委會提出具體消毒紀錄、改善方案與期程,若逾期不處理,將依法追究違約或怠於執行職務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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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向市府主管機關舉報 進行現場稽查 目前該住戶已備妥 114 年 7 月至 115 年 8 月之對話紀錄、影音憑證及存證信函,正式向桃園市政府相關單位提出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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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衛生局: 若社區垃圾放置處髒亂、病媒蚊蟲(蟑螂)孳生,環保局可派員進行現場稽查,若查證屬實且未限期改善,可依《廢棄物清理法》或相關衛生法規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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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局(公寓大廈主管機關): 可要求管委會限期履行共有部分之管理維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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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透過區權會監督或聲聲請第三方調解 住戶得於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權會)中提出專案提案,要求公開社區近一年之清潔消毒合約與執行紀錄,並由區權會決議更換清潔廠商;亦可向桃園市各區公所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由第三方公正人士介入協商,確保管委會提出明確改善時間表。
訴求正視衛生問題 盼政府介入還住戶宜居空間
投訴住戶強調,公開此事件絕非為了製造社區對立,而是希望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單位能正視公共衛生危機。「住戶反映了一年的問題,管委會可以長期不回覆、不處置;但管理費一有爭議,就立即寄發存證信函。這樣的管理方式真的合理嗎?」住戶呼籲主管機關能落實稽查,促使社區管理者提出透明的消毒與清潔紀錄,讓困擾住戶一年多的蟑螂問題獲得實質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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