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花壇公所一名清潔隊員遭密集懲處。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翻攝畫面
【賴傳媒 黃國瑞/彰化報導】彰化縣花壇鄉公所清潔隊駕駛自108年遭懲戒解僱,解僱事由分別為108年侮辱長官、112年及113年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前2次法院均判決僱傭關係存在,復職後又連續遭密集懲處,一年內計28個懲處(含9次大過);監察院認為懲戒未符比例原則及程序正當性,影響該員權益,提案糾正並促其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20日表示,本案隊員於93年起擔任彰化縣花壇鄉公所清潔隊資源回收車駕駛,但自108年遭公所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對該員實施3次懲戒解僱,事由分別為侮辱長官及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等。
前2次法院均判決兩造僱傭關係存在,隊員復職後,未被恢復原職並遭改派至文書工作,屬不當調動。該公所繼續密集懲處,一年內計28個懲處,含9次大過處分;也曾在一個月內發出10個懲處,其中含5次解僱處分。
監委認為,懲戒解僱需要遵循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符合管理的目的,且具最後手段性原則,並應於事發後30日為之,另懲戒解僱之程序正當性包含不得對勞工一次違反規律之行為,做兩次以上之處罰,「公所完全違反懲戒解僱的規定」。
花壇鄉公所對隊員懲處經常採取累積總清算的方式,甚至一天之內發布10個懲處公告,並以發生許久之事由對其懲處,顯見其初次違規時,未獲立即勸導致無法即時修正或提出申訴,勞資溝通機會闕如,有失公允。
公所頻繁發動懲戒解僱,但2度遭法院判決僱傭關係存在,非但弱化雇主管理效能也失去獎懲的公信力。調查報告認定,花壇鄉公所恣意懲戒,侵害屬員勞動權益,懲戒未符合比例原則及程序正當性,應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