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傳媒、記者爆料網/曾厚銘/彰化報導】
周姓男子(化名)於民國113年間,因拒絕酒測,於10年內第2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5項之規定,經警方依法舉發,除遭主管機關吊銷駕駛執照、5年內不得重新考照,依法公布姓名、照片,並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6萬元。案件移送彰化分署,周男才按月分期繳清。
周男拖延未繳,彰化分署受理後,隨即積極調查義務人名下財產,查得其名下有一筆土地持分,遂依法辦理查封,並同時派員前往其戶籍地訪查。經執行人員現場了解,義務人目前並無固定工作收入,且尚須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而遭查封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坐落,該屋雖非義務人所有,惟係其親屬實際居住之處所,義務人因此開始自行陸續繳納部分款項,惟繳納情形未臻穩定。
彰化分署執行書記官告知如仍未積極清償所欠罰鍰,將依法續行不動產拍賣程序,義務人表示因工作不穩定,才有拖欠行為,確定將按月自行繳納1萬3,000元,並請求暫勿拍賣其與家人共同持有的祖產。執行人員綜合考量其家庭生活、扶養負擔及實際清償能力後,同意先讓其先自行繳納分期履行,迄今已清償20萬餘元。
彰化分署表示,酒駕、毒駕不僅危害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亦可能面臨高額罰鍰及駕照處分。相關罰鍰如逾期未繳,移送行政執行後,義務人名下存款、薪資,車輛及不動產均可能依法受到執行。彰化分署將持續秉持依法執行並兼顧個案實際清償能力的原則,促使義務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共同維護交通安全及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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