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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爆料網/台中報導】網媒《新華報導》社長鄭建勳,在2022年選舉前夕散佈參選台中市南屯區時代力量議員候選人吳佩芸的私人影片,地檢署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鄭建勳,22日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扣案之桌上型電腦主機沒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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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流影片為吳佩芸約6年前自拍、傳給前男友的私人影片,被人傳送到網路新聞平台「新華報導」,該平台實際經營者為社長鄭建勳(70歲),吳佩芸認為,未經同意的個人私密影像,都不該被他人惡意散佈,質疑是「選風惡化」,提告違反選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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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署認為,鄭建勳並無偽造影片,也沒有涉入選舉、意圖使吳佩芸不當選的證據,不構成違反選罷法等罪名,僅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至於吳佩芸的前男友,無證據顯示他散布影片而不起訴,鄭建勳坦承自己草率疏忽,曾透過議會向吳佩芸表達道歉與和解之意,但吳佩芸並未接受。
判決書指出,鄭建勳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法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鄭建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A POWER桌上型電腦主機壹臺沒收,可上訴。
在理由的部分,判決書指出,鄭建勳於111年11月15日16時30分許上傳影片至「新華報導1987網站」之行為,以及於同日16時32分許,傳送報導之連結至LINE群組「3新華報導讀友第三俱樂部」,係基於單一非法利用告訴人個人資料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發布上開告訴人個人資料之行為,均係侵害同一被害法益。
法官認為,鄭建勳從事媒體工作約30年,卻對來源不明之電子郵件附件之影片,毫無求證來源或詢問告訴人之意願,即逕自刊登影片及傳送刊登連結於社群軟體之群組中,供不特定多數人及特定多數人觀覽,以此方式非法利用告訴人之個人資料,使告訴人之私人生活領域被迫曝露於遭人騷擾或不當利用之風險中,損害其隱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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